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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
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道路客運??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(試行)》的通知
時間:2024/10/28 8:09:26  瀏覽量: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(局、委):

為優(yōu)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,推動構建網(wǎng)絡化、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,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要,經(jīng)交通運輸部同意,現(xiàn)將《道路客運停靠點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(試行)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。

交通運輸部辦公廳

2024年10月21日
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
道路客運??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

(試行)

第一章? 總則

第一條? 為優(yōu)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,鼓勵站場服務模式創(chuàng)新,推動構建網(wǎng)絡化、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,更好滿足人民群眾“門到門、點到點”美好出行需要,依據(jù)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(guī)定》等,制定本指南。

第二條? 本指南適用于汽車客運站、班車客運經(jīng)營者設置及運營道路客運??奎c(以下簡稱??奎c)。

第三條? 本指南所指??奎c是指日平均旅客發(fā)送量一般不超過300人次,具有車輛???、旅客上下車等服務功能的地點。

第四條? 各地應充分考慮城鄉(xiāng)空間結構和群眾出行需要,按照“宜站則站、宜點則點”的原則,統(tǒng)籌做好??奎c設置,積極推動形成布局合理、服務共享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。

第二章? 停靠點設置

第五條? ??奎c設置應滿足群眾安全、便捷、靈活乘車需要。鼓勵在群眾出行需求集中、具備車輛停靠和人員集散條件的機場、火車站、客運碼頭、城市公交站、城市軌道交通車站、大型市場、大型社區(qū)、廠區(qū)園區(qū)、景區(qū)景點、學校、醫(yī)院等設置??奎c,便利群眾出行。

第六條? 同一地點已建有汽車客運站或設有??奎c的,原則上臨近500米范圍內不再設置新的??奎c。機場、火車站等設有多個出入口的,可按需設置??奎c。

第七條? ??奎c設置時充分考慮道路交通安全,便于客車??亢吐每蜕舷萝?。在公路與城市道路沿線設置停靠點的,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。

第八條? ??奎c設置時充分考慮客流規(guī)模大小、場地條件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影響,合理設置服務功能??土飨鄬^大且場地具備條件的,可提供售檢票、旅客休息、停車等綜合服務。

第九條? ??奎c經(jīng)營或管理單位應根據(jù)群眾出行需求變化,優(yōu)化調整停靠點位置。??奎c位置調整的,提前向社會公示。

第三章? ??奎c服務

第十條? 鼓勵在停靠點顯著位置公布??靠蛙囘\營線路及車輛信息等。鼓勵具備條件的??奎c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時顯示客車預計到達時間等運營信息。

第十一條? 具備條件的??奎c可設置自助購票設備或提供線上掃碼購票等票務服務,為旅客購票乘車提供便利。

第十二條? ??奎c宜設置清晰的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,引導客車安全??浚奖懵每妥R別查找。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

第十三條? 具備條件的??奎c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,可設置專用車位用于客車??炕蛲7?。

第十四條? 旅客在停靠點上車前,由駕駛員或??奎c工作人員按規(guī)定實行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檢查。一類、二類客運班線在沿線停靠點上客的,應按照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(guī)定》落實實名查驗等要求。

第十五條? 鼓勵??奎c運營單位或管理單位、道路客運經(jīng)營者和網(wǎng)絡客運信息服務主體共享??奎c位置信息、售檢票信息、??寇囕v信息等。

第四章? ??奎c管理

第十六條? 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??奎c設施設備檢查維護更新,強化信息安全管理。鼓勵利用視頻監(jiān)控等手段加強??奎c日常管理。

第十七條? 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??奎c安全管理,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安全隱患的,立即組織整改。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消除的,應制定風險管控方案,必要時應調整??奎c位置或暫停使用。

第十八條?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針對節(jié)假日大客流、極端天氣等突發(fā)情況,制定應急預案,做好應對處置。

第十九條? 鼓勵通過車載視頻、網(wǎng)絡、海報等方式,加強??奎c布局及線路信息的宣傳,方便旅客就近選擇??奎c上下車。

第二十條? 鼓勵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結合地域特點、人文歷史、名勝古跡等,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??奎c。

第二十一條? 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在??奎c顯著位置公布投訴方式,及時處理旅客反映的??奎c安全和服務問題。

第五章? 服務監(jiān)督

第二十二條?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公安交管、應急管理、城市管理、鐵路、民航等部門溝通協(xié)調,共同指導做好??奎c設置。

第二十三條?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通過交通運輸服務監(jiān)督電話12328等渠道,收集分析停靠點服務問題,督促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及時采取措施,提升旅客服務質量。

第二十四條?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??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加強??奎c日常管理,規(guī)范停靠點上下客,保障客車停靠安全和旅客上下車安全。

第六章? 附則

第二十五條? 本指南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。


抄送:部政策研究室、法制司、綜合規(guī)劃司、安全與質量監(jiān)督管理司,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、公路科學研究院,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(jiān)察組。